|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10274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6-04-09 |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襄农(渔政)罚〔2026〕8号 | ||||
| 文号: | 襄农(渔政)罚〔2026〕8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渔政)罚〔2026〕8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刘建忠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违 法 事 实 | 2026年1月23日20时50分左右,本机关渔政协助巡护员在汉江襄阳东津新区东津镇上洲江段(汉江襄阳段长春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建忠与陈安乐、刘伟三人共同驾驶一艘电动橡皮艇正在使用“刺网”实施捕捞作业。巡护员当即驾驶渔政执法艇靠近目标并制止,同时拨打 110 报警求助,当事人刘伟当场逃逸。鱼梁洲水上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现场将当事人刘建忠、陈安乐二人带至该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根据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三人共同使用的涉案渔具进行测量认定,经陈安乐、刘建忠签字确认及刘伟本人后续核实,该涉案刺网为三重结构,全长200米、网高5米,属于禁用渔具。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9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