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来自:计财科 时间:2024-11-14
索引号: 011158671/2024-31829 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4-11-14
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计财科

为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服务能力,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等部门起草了《襄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1114日至1214日。

如有意见建议,可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

联系电话:0710-3018504

邮箱:9230383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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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行为,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农户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31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生猪保险工作的通知》(鄂财金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保费一定比例提供补贴的农业保险。以及由地方政府自行开展实施,地方财政对保费予以补贴的农业保险。

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农业保险经办资格、由省级或市、县通过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的、在一定区域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

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地应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农户参保意识和积极性,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全市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力争最大程度发挥农业保险减灾稳收的作用。

(二)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依法合规探索符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加强农业保险各参与方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化解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一体化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条  市、县各级政府强化分级负责重视和支持农业保险工作将落实农业保险政策作为贯彻强农惠农政策,助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重要举措。

政府负责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对所辖各县的工作指导和督办

各县政府是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引导,着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营造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环境;对辖区内农业保险落实工作进行考核、督办。

乡镇政府是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主体。配合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对本辖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宣传保险政策;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引导辖区内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户保险意识保险覆盖率,力争做到“应保知、愿保尽保”;负责协助提供辖区内涉及农业保险的种养殖数据,并组织审核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组织在各村公示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加盖公章,提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助承保机构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理赔所需资料。

 市、县级政府应分别建立由财政、农业农村(畜牧)、林业、金融监管、应急管理、民政、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农业保险政策推动落实、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等工作。

、县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本辖区农业保险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工作,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农险承保进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是水稻、小麦、玉米、油菜、花生、育肥猪、能繁母猪等种养殖标的物的行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是森林保险标的物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根据标的物归口管理情况合理确定行业管理部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业务范围内本地农业保险品种实施方案;负责承保机构提供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的承保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审核报告;负责会同承保机构建立补贴险种标的核查、损失查勘、理赔服务等工作规范和标准督促承保机构据实承保、及时足额理赔;充分发挥部门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协助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与服务,包括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农户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三)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网络。

(四)其他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和相关业务工作,落实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章 承保理赔


 承保机构是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所承保险种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承保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服务标准,应会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标的核实依法与投保农户签订保单、收取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约、及时受理灾情报案、组织查勘定损、足额赔付到户,保证保农户权益,切实增强农户获得感,提升农户满意度应根据需要在服务区域内加强基层网点和队伍建设,提升科技赋能水平,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对标的进行标识、记录,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服务对补贴险种按规定如实申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负责。承保机构应直接与农户办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七条  承保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充分利用多元有效的途径通俗易懂的方式宣导保险条款、补贴政策,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农户知晓度,逐步提高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及参保意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因地制宜确定投保具体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既可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村为单位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集中投保。

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投保的,承保机构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耕地地力补贴面积参考依据会同村民委员会、被保险人实地验标,绘制标的地形图作为保单附件,直接与投保农户签订保险合同。

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实施。承保机构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耕地地力补贴面积参考依据制作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投保信息,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并经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承保机构会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实地验标,并绘制投保标的地形图作为保单附件,报乡镇政府审核后,以村为单位签订保险合同。

对流转土地的种植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作为承保参考依据,签订保险合同。对于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由所在镇、村提供分级核查依据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方可签订保险合同

种植险当季作物投保总面积应当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实测面积耕地地力补贴面积以内。属于开荒地、村集体用地需提供集体土地发包(租赁)合同(协议),并由村民委员会、承保机构实地核查后盖章确认。

对农户首次承保或对比上年承保数量变化较大的,乡镇政府必须组织核查,并当年5月底和11月底之前完成夏粮和秋粮的承保核查工作承保核查清单经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后,由承保机构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险业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具体方式、方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育肥猪及能繁母猪保险按照一场一址,按养殖量据实投保,禁止打包投保。外购育肥模式的养殖场,按照批次投保,标的数以入栏检疫数量为基准;自繁自养模式的养殖场,按年投保的,参保数量按能繁母猪与育肥猪不超过1:22的比例计算;能繁母猪保险按照实际存栏数量足额投保,并登记耳标等识别性标识。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合作养猪的,经双方协商确定被保险人,不得重复投保。

 林地权属证明作为森林保险承保的重要依据,承保机构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后出具证明资料。

十一 承保机构应会同村民委员会将保险补贴政策、承保及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分户承保清单在村(组)显著位置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个日历天的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并留存影像照片备查。为提高公示效果,各地在保护农户隐私的前提下,可同时采取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或短信、微信等其他线上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应缴保费后,应及时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发放到户,留存送达依据备查。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应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投保组织单位要会同承保机构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各被保农户,并由农户签收,以保障农户知情权。对农村困难群体以及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缴纳个人保费的投保人,有条件的集体及个人在征询被保险人同意后,为其代付应缴保费

保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保单。承保机构可以采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投保清单。严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保人员等篡改承保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承保机构建立本地理赔鉴灾行业专家库,根据申请抽取或指派理赔鉴灾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乡镇政府应会同承保机构做好查勘、定损,确定辖区内灾害原因、受灾面积、损失程度,并出具鉴灾报告。对于特大自然灾害、跨区域自然灾害、重大理赔纠纷问题,可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家,或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专家组,出具鉴灾报告作为理赔依据。鉴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承保机构承担,专家费用按照本地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款支付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保险赔款应有利于农业灾后生产恢复,对投保品种因处于不同生长阶段需要观察确定最终损失结果的,应建立预赔付制度,待查勘后10日内先行预赔付,预赔付金额不低于预估损失的50%

承保机构支付的保险赔款,对有“一卡通”的投保农户必须通过“一卡通”支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达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对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保险赔付,严禁赔付到村集体或大户,必须直接赔付到各农户。


章  保障措施


十五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遴选、组织、宣传、审核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发生的合规、合理费用由承保机构担,具体标准根据工作任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工作经费只能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数据核查等工作,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公务接待和弥补经费不足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事项。

十六 承保机构可以通过选聘协保员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资料收集、验标、查勘、公示、保单发放回访等工作,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监督考核。要建立协保员选用标准,选聘人员必须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协保员可以选聘但不限于村干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经验的退休农业技术人员等。协保员应按照个人申请、村(单位)审核、本村(单位)公示、签订服务协议等流程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协保员薪酬待遇应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由承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至协保员。

承保机构应加强协保人员的知识培训行为规范。设立专门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承保、理赔工作量及完成情况、客户投诉及满意度、廉洁自律情况等,制定配套奖惩机制。

十七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地乡镇政府、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探索整合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确权、农村管理一张表、惠农补贴、气象、灾害等数据建立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数据库,提供可查询的基础数据实现数据共享。

十八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从事农业保险日常工作。承保机构应当在其服务乡镇及辐射区域内建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层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在办事大厅设立农业保险咨询窗口。

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并按有关要求报送提取、使用情况。要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章 监督检查


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组织所属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常态化监督检查防范取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资金管理不规范、审核鉴定不规范、承保理赔不规范等违规行为,并及时督促问题整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二十一条  市、县级政府应将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办工作制度,对工作开展好的地方要给予表彰,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推动定期整改。

行业主管部门对承保机构的承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承保率低的承保机构可采取约谈、调整份额、参与遴选负面扣分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善。


 附


二十二 本细则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若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部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