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来自:法规科 时间:2024-10-31
索引号: 011158671/2024-35234 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4-10-31
标题: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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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法规科

为全面推进全市农业系统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司发2023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精神,结合我市农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强化法治核心竞争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襄阳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

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引导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树立诚信守法经营观念;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重点经济领域发展,依法加强对小微、新创办企业的扶持,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

三、基本原则

(一)执法为民。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农业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升执法服务体验,提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探索创新。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执法方式创新,探索有利于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和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特点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三)审慎合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合理、必要、适当的执法方式,防止执法行为简单粗暴、畸轻畸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教管结合。探索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寓教其中,让惩处有力度、执法有温度。

(五)严守底线。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严格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守牢安全、法律和系统性风险底线。

四、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机制

1建立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对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置,要综合分析违法具体原因及历史、现实因素,准确适用关于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确保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加强与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制定清单的,应当做好承接适用,确保执法尺度和标准统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清单内容。

2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全程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工作贯穿于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每个环节。对评审确认存在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决定。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应当全程留痕并存入执法案卷档案。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对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并实行事前辅导、风险提示、告示劝诫、约谈建议等柔性执法制度,鼓励、支持、指导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积极改正,做到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统筹管理与服务,严禁平时执法不作为、慢作为,面临督察问责时一刀切、运动式执法。

(二)稳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 “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主动公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范围、标准、程序等执法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规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证据收集固定,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相关记录纳入执法案卷并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认真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对人权益影响、执法程序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拟作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决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依照法定程序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2审慎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鼓励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提升执行效率,化解执行矛盾。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允许当事人处理其合法财物;当事人不予处理的,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及时移交当事人。

3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要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估制度,适时开展案卷评查评估,自查自纠涉企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或者确需纠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撤销、补正、变更、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如下柔性执法方式的一种或多种,也可以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

1说服教育。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执法机关,以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力戒居高临下、态度蛮横、言语生硬、盛气凌人等有损执法人员形象的粗暴执法言行,克服机械执法、逐利执法、一罚了之等惯性思维。说服教育表现形式可以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说服教育方式外,还可以参考借鉴其他执法领域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例如针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体验式执法等教育方式。

2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对行政相对人开展业务咨询、法律宣传、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为行政相对人等指明发展趋势,引导其规范行为、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

3行政建议。根据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日常行政监管中主动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引导其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4行政提示。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为有效防范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行政机关各项监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

5行政约谈。针对行政相对人因企业内部制度缺失或疏于管理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现的突出问题,可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方式,对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和帮助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迅速纠正违法行为。

6行政告诫。对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行政告诫、警示等适当方式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而依法不予处罚或处理。

7行政回访。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切实加强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执法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局各业务科室科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各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工作,查找解决推行柔性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注重结合,统筹兼顾。把推行柔性执法工作与农业农村重点监管工作、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融合,相互促进,推动整体工作持续提升。

(三)创新方法,积极推进。局机关各业务科室、执法支队要加快推进柔性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在柔性执法推行工作原则指导下,认真调研所在执法领域实际情况和行政相对人实际诉求,以问题为导向,创新方式方法,确保推行工作能够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方案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市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2柔性执法统计报表

3部分配套法律文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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