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襄农字〔2019〕43号)

来自: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07-22
索引号: 011158671/2021-01252 主题分类: 财政;银行
发布机构: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19-07-22
标题: 关于全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襄农字〔2019〕43号)
文号: 襄农字[2019]4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19-07-22 终止时间: 来源:


关于全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的

襄农字〔2019〕43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

为贯彻落实《襄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支持农业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襄办发电(2018)45号)通知精神,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联合制定了《襄阳市农业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落实,同时,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为乡村振兴做出贡献。    


附件: 1.襄阳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

  2.襄阳市农业招商引资奖补项目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交通运输局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襄阳市商务局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襄阳市供销社


2019年7月22



附件1

襄阳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政策,高效促进项目落地,规范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支持农业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襄办发电(2018)4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从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通知》(襄财预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业招商引资政策中其他部门原已有奖补资金渠道的,按原渠道不变、原办法兑现的原则,由企业按照原行业归口管理办法申报兑现,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不再重复奖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1.根据本年度农业招商引资情况,提出下一财政年度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所需额度,列入市级农业发展专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2.组织各县(市、区)申报、评审、公示,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提出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3.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奖补资金拨付,督促县级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督促县级农业农村局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管、绩效评价。

5.负责本部门奖补项目验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的审核、报批;

2.市财政局根据农业招商引资奖补项目批复及公示结果,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

3.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县(市、区)职责

1.负责本级申报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的项目立项、申报、评审、核查、公示,对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2.根据项目批复和公示结果及时配套并拨付奖补资金,负责承办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负责本级使用市级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扶持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管理、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市农业招商引资资金奖补对象、标准


第八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

(一)对象和标准

1.对新引进(引进指在襄阳市域注册、投资且纳税在本地,下同)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含农业副产品工业化转化利用、有机农业投入品工业化生产项目,下同)以及原有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扩能和技术改造,2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购地费用,下同),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3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以上奖励资金,中心城区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

2.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或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此项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实施程序。1、启动申报。每年8月,各申报主体根据企业实际,结合奖补政策,收集整理相应的佐证资料(固定资产、设备更新改造的佐证资料按经信局倍增资金办法执行,下同),于8月底以前向当地农业农村局递交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2、县级核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各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汇总后提出资金落实意见报当地政府,对符合市财政补助范围的项目汇总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3、市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招商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复核审查,形成审查意见;4、上报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将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各县(市、区)的奖补项目和奖补数额;5、市财政局按结果将各地的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各申报主体。

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与工业倍增计划专项各自独立运作,企业自主选择审报,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下同)。

第九条  农业企业成长壮大

(一)对象和标准

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农业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00万元的奖励,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省企业1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连续入围且有进位的,进位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细分领域行业隐形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100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企业成长壮大奖励资金,中心城区的企业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实施程序。1.启动申报。每年8月,各申报主体根据企业实际,结合奖补政策,收集整理相应的佐证资料,于8月底以前向当地农业农村局递交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2.县级核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各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汇总后提出资金落实意见报当地政府,对符合市财政补助范围的项目汇总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3.市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招商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复核审查,形成审查意见;4.上报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将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每县的奖补项目和奖补数额;5.市财政局按结果将各地的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各申报主体。

第十条  农业科技创新

(一)对象和标准

1.对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竣工投产技改提质项目的企业,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示范建设项目,给予当年实际设备投资额1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省级或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品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育种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核心育种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企业购买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以上1-2项资金,中心城区的企业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第3项按照襄政办发(2018)28号文件规定,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市、区)分别负担,市本级需负担的资金从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列支。

(二)实施程序。1.启动申报。每年8月,各申报主体根据企业实际,结合奖补政策,收集整理相应的佐证资料,于8月底以前向当地农业农村和科技部门同时递交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2.县级核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科技部门联合组织人员组成专班,对各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汇总后提出资金落实意见报当地政府,对符合市财政补助范围的项目汇总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3.市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联合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复核审查,形成审查意见;4.上报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第三方机构)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每县的奖补项目和奖补数额;5.市财政按结果将各地的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各申报主体。

第十一条  设施农业发展

对新建设施农业基地规模达到100亩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栋钢架大棚每亩一次性补贴1 万元,按标准配置的连栋智能温室每亩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农业重资产建设支持。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此项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各地公布实施程序及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对象和标准

1.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合同期限5年以上,且已支付1年土地流转费用并保持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新获一项认证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万元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新获一项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类资金,中心城区的企业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实施程序。1.启动申报。每年8月,各申报主体根据企业实际,结合奖补政策,收集整理相应的佐证资料,于8月底以前向当地农业农村局递交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2.县级核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组成专班,对各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汇总后提出资金落实意见报当地政府,对符合市财政补助范围的项目汇总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3.市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复核审查,形成审查意见;4.上报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将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每县的奖补项目和奖补数额;5.市财政按结果将各地的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各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

(一)对象和标准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新建大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对符合全市物流发展规划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中心)、多式联运、城乡配送、冷链仓储等物流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补助超过200万元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政府研究确定。补助资金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二)实施程序。1.启动申报。各申报主体根据企业实际,结合奖补政策,收集整理相应的佐证资料,于6月底前向当地交通、发改同时递交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2.县级核实:各县(市、区)交通、发改联合组织专班,对各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汇总后提出资金落实意见报当地政府,对符合市财政补助范围的项目汇总行文报市交通局、市发改委;3.市级审查。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组织专家(中介机构)对申报资料复核审查,形成审查意见;4.上报审批。市交通局联合市发改委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县(市、区)奖补项目和奖补金额;5.市财政局按结果将各地的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至各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电商发展

本条依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8〕19号)规定执行。

(一)对象和标准

1.对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含县、市、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含县、市、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第三方新建10000平方米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率达到50%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不含土地)一次性资金补助建设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实施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15号)执行。

第十五条  农业品牌建设

(一)对象和标准

对商标或产品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创建区域性公共品牌入选国家农业部名录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中心城区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实施程序。1.启动申报。各申报主体根据企业实际,结合奖补政策,收集整理相应的佐证资料,于8月底以前向当地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递交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2.县级核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人员组成专班,对各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汇总后提出资金落实意见报当地政府,对符合市财政补助范围的项目汇总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市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复核审查,形成审查意见;4.上报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第三方机构)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各县(市、区)的奖补项目和奖补数额;5.市财政按结果将各地的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各申报主体。

第十六条  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农业招商项目推介、商务洽谈接待、会议培训、申报考核、专家评审、绩效评价、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必要的费用支出。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农业农村局使用。

第十七条 关于产业基金、企业融资、加工园区和健康养老等政策支持,由各县(市、区)结合全市招商引资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以上奖补条款中涉及的项目和企业,请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于各年度9月底以前,对本地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情况进行摸底,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申报奖补事项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招商部门,没纳入预算的原则上当年不列入奖补。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奖补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申请市场主体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奖补的真实性和档案资料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据实进行审核把关测算分配,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奖补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奖补资金行为,追回奖补资金,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试行时间,按照襄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支持农业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襄办发电(2018)45号)签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襄阳市农业招商引资奖补项目申报表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申报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及控股   □民营     □外资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


20年度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产值

销售收入

利税




申报事项及申报金额


申报内容及情况介绍(另附佐证材料)


县级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此表由申报主体填报。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